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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日益明晰 医疗大数据前景可期

发布时间:2020-09-24 18:26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以及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医疗大数据开始逐渐浮现在大家的视野中。同时,在政策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医疗大数据的类型和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当前处于景气上升期。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以及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医大数据开始逐渐浮现在大家的视野中。同时,在政策和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医疗大数据的类型以及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张,当前处于景气上升期。本文就2013年-2018年间国家出台的系列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复盘国家以政策推动医疗大数据发展历程来看,主要经历了几次重要变化。从政策层面,国家由号召“底层”数据库建设到试行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办法,5年间累积推出26余项相关指导政策。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数据底层基础构建;医疗大数据正式确定为重要基础战略资源;医疗大数据管理标准试行办法出台。而从数据层面来看,数据量由少至多,形态从繁杂到规范化,应用场景也开始逐渐扩大。

2013年推动数据底层基础构建政策相继出台,促进信息相互联通

2013年,国家发布的文件中还是从“信息化”切入。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通过制定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同时,支持研制、推广适应广大乡镇和农村地区需求的低成本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逐步扩大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发展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

2014年5月,《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出台,目的是在于促进人口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其中,办法中所称的人口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此外,管理办法中要求人口健康信息要实行分级存储,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人口健康信息,建立可靠的人口健康信息容灾备份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处于新、连续、有效状态。

2015年以来,健康医疗大数据政策频出,从初明确其定义,到国务院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战略地位在这几年间开始发生了变化。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全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文件。文件中指出,要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全国人口并信息动态更新。同时,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同年8月,由国务院颁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成为了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的重要转折点。针对医疗健康服务大数据,纲要中要求构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覆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和综合管理业务的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大数据应用体系。鼓励和规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医疗健康大数据创新应用研究,构建综合健康服务应用。

2016年健康医疗大数据正式确定为重要基础战略资源

2016年,是健康医疗大数据政策集中爆发的一年。有近十条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16年6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47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将带来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有利于激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动力和活力,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培育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加快构建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链,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业协同发展。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我国未来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行动纲要,其中特别强调发展健康产业和医疗大数据、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规划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互联网+”健康医疗益民服务,发展面向中西部和基层的远程医疗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慧医疗,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健康信息服务能力。通过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大数据应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

2018年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标准试行,落实大数据应用场景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切实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

2018年7月,由卫健委发布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3号文件】出台,该政策也是自2013年以来第二份直接以医疗大数据为标题的政策,具有相当程度的指导作用。卫健委出台的该项管理办法,或成为中疗大数据发展史中的一次“里程碑”。《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并对标准、安全、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针对医疗大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管理监督等4个方面设定了详细的管理条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和应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于统筹标准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范数据服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同年,卫健委再次发文,《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该指标对分为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对数据(电子病历共享、区域医保数据等的信息化等)互通行为明确要求并对大数据应用行为进行鼓励。

近一次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政策发布是在2019年1月份,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在2019年9月底前,三级公立医院要完成对上一年度医院绩效情况的分析评估,将财务及绩效指标等上传至国家和省级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形成绩效考核大数据。此次意见的发布也进一步扩大了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范围,从医疗服务的辅助延伸到院内管理,从而推动智慧医院的发展。未来,随着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成熟发展,其所能落地的应用场景也将更加广泛。


(来自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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